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生活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比,每学期评定“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检查、督促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生活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卫生检查及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并通报各有关高校。
第五十五条 各高校应将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的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德育操行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 各高校应将评定学生公寓“文明宿舍”,列为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标准之一。
第五十七条 上述第五十五条与五十六条的实施,由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规定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将依据各高校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有关法律者,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为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