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我校督办工作上新水平,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督办工作指导思想与原则
督办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中心以及每学期的工作重点与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加强督办工作有利于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保证领导决策的优化和实施;有利于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有利于学校抓住机遇、加快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督办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把抓落实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办实事,摸事情,讲实话,求实效”的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决策落实的情况,敢于反映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绝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校办要搞好督办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加强与被督查单位的联系,做好服务工作,促进决策的落实。
第二条 督办工作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或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3、学校下达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5、校领导交办的事项及批示件落实情况;
6、经领导批示的校内外群众、学生和教职工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催办;
7、经校领导批示、需要督办的各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基层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事项;
8、其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条 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
1、拟办。接到领导同志、领导机关的批示、交办事项,或校党政作出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时,校办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由校办负责人签发,必要时须征得校党政领导同意后下达。拟办意见一般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时限和具体要求。其中,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初步意见后,还需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再报校领导审定。
2、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立项。立项时,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督办单》,以备存查。
3、交办。将《督办单》送交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头交办。交办时应努力做到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督办单》接收人应在督办登记本上签收。
4、催办。《督办单》发出后,校办联系人要及时了解督查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催办的方式可以采用电话、口头和发通知单的方式进行。
5、办结。承办单位应按照《督办单》的要求,写出办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办结报告着重写明检查处理的结果和落实情况,办理过程一般可从略。校办按是否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和处理得当进行审核。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承办单位加以补充、修改。
6、反馈。一项具体的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反馈结果的做法有三种,一是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要写出专题报告,正式行文上报;二是对涉及面广、内容比较重要的,可以编写简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三是对领导同志批示的项目,写出办结报告,并附上原批示件。
7、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督办单》、办结报告等整理归档。
第四条 督办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对于做好督查工作十分重要,既有利于明确职责范围,又有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1、责任制度。督办工作要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督办工作管理体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职责;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凡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以免出现工作上的“空挡”。在督办工作的管理方面,校分管领导应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督办事项的第一承办责任人。
2、检查制度。在抓落实的过程中,各级领导都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下级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级领导和学校的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学校党政领导。
3、报告制度。凡重要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下达后,各部门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凡文件或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期限的,要如期按要求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凡未确定报告日期的,在文件下达或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报告;在执行中遇到重大、特殊的问题,应随时报告。校内督查事项,按校领导或校办主任批示日期办结。
4、通报制度。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