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5〕19号 签发人:张 峰
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
等规定的通知〉等26件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等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档〔2015〕40号)文件精神,其中涉及的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到2020年4月30日止。特转发相关通知,请各部门予以重视。
现档案室保存的建校形成的档案中,凡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书写、签批的文件和用复写纸打字、抄写的文件,绝大部分字迹发生褪变,有的已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影响利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将日益严重。虽然目前大部分文件通过OA系统流转,但是其余的文件书写仍要注意禁止使用圆珠笔,特附上《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沪档〔1990〕23号),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附件1:《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等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附件2:《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