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5〕19号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等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11 浏览次数: 756

上外办〔201519号                                     签发人:张 峰

关于转发《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

等规定的通知〉等26件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等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档〔201540号)文件精神,其中涉及的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到2020430日止。特转发相关通知,请各部门予以重视。

现档案室保存的建校形成的档案中,凡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书写、签批的文件和用复写纸打字、抄写的文件,绝大部分字迹发生褪变,有的已模糊不清,无法辨认,影响利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状况将日益严重。虽然目前大部分文件通过OA系统流转,但是其余的文件书写仍要注意禁止使用圆珠笔,特附上《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沪档〔199023号),请各部门严格执行。

附件1:《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等2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附件2:《关于重申禁止使用圆珠笔书写文件等规定的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