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1 浏览次数: 333




上外办〔201636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经20167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长办公室           

201681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完善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细分为入学、注册与学籍,学制,选课修读,免修、免听(免修不免考)与重修,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与开除学籍,毕业、结业、肄业、学位与证书,附则等项。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四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与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必须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邮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在报到日前可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新生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报名体检标准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  制

  第十一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标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在三至六年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按标准修业年限提前一年毕业。

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获得批准后可继续在校学习。其在校总修业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休学计入修业年限。

十四条  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视不同情况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学生应结束学习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选课修读

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学生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选课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具体时间和流程以教务处公布的选课通知为准。在规定的选课时间结束后,不得补退选。

十八条  学生应在院(系)相关老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指南、学校公布的开课信息和选课通知,结合个人学业发展规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自主选课。选课时须避免课程修读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等问题,应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学生在选择各类不同课程时应注意课程的修读要求。

十九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每班学生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专业选修课每班最低学生人数由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班。

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标准学制最后两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所选课程即作为考核与成绩记载的依据。


第五章  免修、免听(免修不免考)与重修

二十三条  学生已经系统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以申请不参与该门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在经过相应的考核后,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和绩点。除有特别规定外,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通识教育选修课等课程以及其他开课部门确定为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参加免修资格考试。考试的命题、规则、阅卷和成绩评定等与期末课程考试要求相同。免修资格考试的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方可免修;85分以下者不得免修。

二十五条  取得免修资格者,其免修课程得到相应的学分,并按其免修资格考试实得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若要另外修读其他课程,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选课手续。

二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剩余学年的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成绩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华侨学生和留学生可以免修的课程请参照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校际交流、课程冲突等原因无法参加课程随堂听课的学生,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免听。经批准后,学生须主动和任课教师联系,知晓相关教学安排,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并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二十八条  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通识教育选修课等课程以及其他开课部门确定为不得免听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二十九条  在课程代码相同的前提下,学生可重新修读已修读课程。

三十条  学生重修课程的考试时间若与正常课程的考试时间相冲突,应参加正常课程的考试;并在考前办理重修课程的缓考手续。若缓考不及格,无补考资格。

三十一条  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同一课程以绩点最高者记入成绩单。在各类评优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排名时,均按照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并进行排名。

三十二条  学生免修、免听或重修课程,均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相应学分学费。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未进行学期报到注册者不予选课,未选课者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选课以后,除免修学生外,应根据要求参加课程的教学活动与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

三十五条  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向学生公布。

三十六条  考核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可按照百分计分法或五级计分法记载。百分计分法按照总分100记载课程成绩;五级计分法即按ABCDF五个等级记载成绩。

三十七条  课程绩点按照百分制和五级制分别进行换算。换算关系如下所示:

1  百分制分数与绩点之间的换算表

百分制分数(X

绩点数

90≤X≤100

4.0

60≤X90

0.1X-5

0≤X60

0

2  五级制等级分与绩点之间的换算表

五级制等级分

绩点数

A

4.0

B+

3.5

B

3.0

B-

2.5

C+

2.0

C

1.5

D

1.0

F

0


三十八条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 =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三十九条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百分制和五级制计算方法相同。

四十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生修读课程不及格,应参加补考。补考及格课程的成绩一律以百分制中的60分或五级制中的D记载。

四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考试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到开课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以及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的,均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不得参加补考。

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并上交答卷。考试违纪作弊,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十三条  在校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打印中英文成绩单。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四十四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学生如需转专业,应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或休学的;

2. 已进入第二学年(含)以上的;

3. 已有转专业经历或转学经历的;

4. 招生时录取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5. 属于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生及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6. 受过学校处分的,或应予退学的;

7. 其他由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的。

四十六条  各院(系)制定专业转入转出标准。各专业批准转出和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一年级人数的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一般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四十七  学生应对申请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参加转专业考核。考核通过后,获得转专业资格。

四十八条  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报到和注册。毕业时,转专业学生将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毕业审核,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四十九条  在部队期间表现优秀的退役复学的一年级新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需转学,则应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予转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3. 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7. 跨学科门类的;

8. 应予退学的;

9.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休学期限原则上以一年为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 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10%者;

2. 自入学起,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20%者;

3. 休学期满,未按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 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且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6.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 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六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

8. 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9. 本人申请退学者。

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十八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5.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6.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生对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与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绩点达到2.0及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要求,无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德、智、体合格,有能力提前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规定学分,可申请按标准修业年限提前一年毕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以学期为单位,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两年,总修业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六十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其学费按学校统一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十七条  学生已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在结业离校后有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补考仍未通过,或修业年限(含休学)已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未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且修业年限(含休学)已达到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或是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未申请转回原年级,及学生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毕业审核中未达到结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后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颁发证书时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该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证书。

第七十五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9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8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