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孔子学院中方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10 浏览次数: 1569


上外办〔201617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孔子学院

中方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学校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国家语言文化的“走出去”战略,促进学校孔子学院工作可持续发展,学校制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孔子学院中方工作人员奖励办法》。经20161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孔子学院中方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1659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孔子学院中方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学校教职员工积极参与国家语言文化的“走出去”战略,促进学校孔子学院工作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通过自主报名、校内选拔,经孔子学院总部培训、考核、由孔子学院总部派出,任期期满且通过考核的我校工作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员工及经学校人事处同意派出的合同制教师)。

二、奖励内容

1. 外派人员在外工作期间每年考核均合格者,任期结束后,由学校颁发孔子学院工作荣誉证书;考核不合格者,或因故离岗者,不发此证书。

2. 我校在职教工在孔子学院任职期间,保留国家岗位工资(5号工资),校内标准岗位津贴(即20号基本岗位津贴),均由学校发放;合同制教师保留国家岗位工资,不享受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其国家岗位工资和四金。此外,学校每月奖励每位工作人员3千元人民币。

3. 中方院长在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优者,学校每年奖励1万元人民币,艰苦地区1.5万元人民币(参考汉办标准);考核为及格者,学校每年奖励8千元人民币,艰苦地区1.2万元人民币。因工作需要,艰苦地区连任者,或有重大贡献者,可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以学校具体讨论的决议为准。

4. 外派汉语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者,学校每年奖励6千元人民币,艰苦地区每年8千人民币;考核合格者,每年奖励3千人民币,艰苦地区6/年人民币。

5. 中方院长和汉语教师如需延期,需按照汉办总部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申请批准后,按如上规定进行奖励。外派孔子学院中方院长、汉语教师原则上任期不超过4年。

6. 外派孔子学院中方工作人员任期内免除(基本)科研工作量。

7. 外派中方院长可一次性报销购置中国文化资料费1000元;外派汉语教师可一次性报销购置中国文化资料费500元;具体参照我校相关的财务标准。

8. 我校外派孔子学院中方人员的奖励金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第二年3月发放,用于奖励中方工作人员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发放时间由财务处决定,并由财务处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附则

本条例由校孔子学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5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