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29 浏览次数: 1232

上外办〔201552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征兵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教育部关于征兵工作调整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在校学生的参军热情,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经2015121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151229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征兵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教育部关于征兵工作调整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激发在校学生的参军热情,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不断提高兵员征集质量,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的征兵工作,在校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由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由保卫武装处负责牵头,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人事处、招办、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三条  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党办、校办、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处、保卫武装处、人事处、招办、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主任由保卫武装处分管武装工作的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离职后由接替人员自动更换。

第四条  各院系总支书记为本院系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院系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任务分配

 

第五条  各院系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市政府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院系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制任务计划,报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征兵命令下达各院系。

 

第四章  优待、复学与安置

 

第六条  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对在校本科学习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每年不高于8000元),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年不高于8000元),补偿和代偿的总金额不超过3.2万元。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再享受此政策。

第七条  入伍前享受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当学年的第一学期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享受特等奖学金的不再提高;入伍前没有享受各类奖学金的,退伍复学后,当学年享受三等奖学金;入伍学生复学后的第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实行计划单列,由保卫武装处根据其部队服役情况直接确定;以后学期退役学生评比优秀学生奖学金时,其德育基础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分。

第八条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除享受国家、上海市和虹口区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还享受学校给予的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入伍慰问金。

第九条  批准入伍的在校生,入伍当学期已修完2/3以上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可给予免考,并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所给成绩不低于所选课程年级平均分;因入伍而导致某些课程无法选修或错过选修时间的,可给予补选或免修。

第十条  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如遇所选课程学分调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及时给予调整。

第十一条  应征学生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退役复学后,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高可延长两年。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年内;退伍当年立即回校复读,准予复学原专业。原所学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大一入学新生参军入伍服完兵役后,在部队期间表现优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由于语言类的特殊性,退役复学的大二至大四学生,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专业调整的申请;如确有必要并经学校批准转换专业的,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四条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剩余学年的全部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均为优秀,并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五条  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在就读本校硕士研究生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学校每年单列15个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名额用于接受退役复学大四学生申请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如遇国家征兵政策调整,学校征兵名额大幅提升时,适当增加推荐免试名额)。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海外国语大学四年制本科生(不含独立学院、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高职高专、专升本);

(二)平均绩点为3.0及以上;

(三)两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推荐;

(四)在校和服役期间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学生须于当年91日前向我校保卫武装处提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申请。学校根据申请人绩点及申请人所在院系情况,按比例遴选排名前15位(例如:某年共30名学生提出参军直升申请,某学院有6个申请人,该学院当年可推荐人数占15个名额的比例为6/30,可推荐人数为6/30*15=3人),如当年某院系只有一个申请人,保证该申请人推荐资格;如当年申请人数在15人以下,不受此条件限制。符合申请条件,服役期间获三等功及以上者直接获得录取资格,当年遴选名额相应减少。

申请本院系本专业或本院系相近专业的,可免试录取;跨学院或跨专业(不含MBA)报考的,须参加该专业硕士推免考试,考试通过者录取,考试不通过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申请人,无法按时毕业并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的,取消推免录取资格。

此政策适用于本校所有入伍的学生(含20159月前在校在编入伍的学生)。此政策自20169月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入伍时已毕业的学生,退役后有意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按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大对退役学生的培养力度,应征入伍的本科生,入伍前被学校或在部队服役期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退役复学后经培养考察后,可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服役期间未被部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退役后经本人申请,支部考察,可直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优先入读党校;在出国交流、“优秀毕业生”评比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大学生的责任和义务,适龄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能部门、院系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征集任务、征集组织领导工作不到位、优待安置政策不落实的部门及院系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被评为“征兵工作先进个人”、“党管武装好书记”、“国防教育先进个人”,当年年终评比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学校报区、市征兵办及警备区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征兵经费预算,确保本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故乡指导员”工作机制,做好本校在役士兵及其家长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在役士兵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本校在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权保卫武装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2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