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5〕47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
党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二级单位党建经费管理,明确经费管理责任,规范其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党建经费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党建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二级单位党建经费管理,明确经费管理责任,规范其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单位党建经费(以下简称党建经费)是指由学校安排给各部处、院(系)、中心(所)等二级单位党总支和校直属支部,用于开展党员组织生活和党员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党建经费按照“统一核定,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集中安排,按各二级单位总支或直属支部的教职工及学生党员人数,统一核拨下达到各二级单位总支或直属支部所在部门,用于各总支或直属支部的党建工作。
第四条 党建经费是各二级单位预算经费的组成部分,由财务处单独核拨,并单独立项核算。各总支书记或直属支部书记是此项经费的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二级单位必须将党建经费用于组织本总支或直属支部的教职工(含各类租赁制人员)、离退休和学生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组织生活和教育培训活动。二级单位党建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1.与总支和支部建设,以及党员教育培训有关的书籍、报刊、文件、音像制品等各类学习资料的购置与印制费用;
⒉二级单位组织开展的党员教育培训活动费,包括专家讲课费、培训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必要的茶歇费(人均标准不超过10元)等;
⒊组织党员到上海市内其他单位观看党性教育展览或影片,以及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所发生的交通费、门票费等。
⒋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支出,如因组织与党建有关的竞赛、评奖活动而发生的小额奖品费(奖品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人)等。
第六条 二级单位在组织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活动时,可以按不超过1,000元/次(含税)的标准,向校内外专家支付讲课费。但不得向因履行职务行为而讲课的学校领导或学校机关部处负责人以及本单位党员、干部支付讲课费。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不得组织本单位到上海以外地区组织开展教育活动,不得在党建经费中报销相关开支。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建经费不得开支下列费用:
1.发放慰问、奖励、补贴与补助费;
2.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3.批量购置发放各类纪念品、办公用品;
4.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二级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以各种形式套取党建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二级单位在使用党建经费时,应凭真实有效的票据按相关财务规定及标准据实报销列支。报销时由二级单位总支或直属支部书记签字批准,并对相关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本总单位党员公开报告党建经费的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