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01 浏览次数: 205

 

上外办〔201543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

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20125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经2015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15121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21日印发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着眼于“以立项促教改,以教改促实践,以实践促成果,以成果促办学质量与水平的提高”的目标要求,要坚持宏观教改和微观教改相结合、教学研究与成果应用相结合,促进教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校决策服务。

第三条 教改项目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全校教改项目的管理,包括教改规划选题、申报评审、验收结题、成果推广等工作。院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结项、成果总结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范围以学校公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指南为准。申报指南由教务处向全校广泛征集选题,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发布。

第五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以面向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主导方向,贯彻校本研究的理念,注重实践研究,积极探索有上海外国语大学特色的大学教学及管理的发展规律。基础理论研究要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沿和动态,要有较强的思想性、学术性和原创性;综合研究要体现跨学科系统解决教学整体问题的方向;应用对策研究要反映教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教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项目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教改项目的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实践总结等形式。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教改项目从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周。

第九条 申请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具有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申请重大项目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不得申请新的项目。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相比之下没有明显创新的申报项目不再重复立项。

(三)申请人必须切实负责项目的实施,未从事实质性研究的申请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学院(系、部)初审。申请人所在学院(系、部)按本办法和单位实际进行审查和签署单位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在申报期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教改项目的评审采用资格审查、分组评审和会议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对拟立项项目由评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在全校公布,并优先择优推荐申报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类建设项目。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实行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应认真参照立项申请书的具体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定期向院系和学校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部)同意,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学校教务处更改项目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为项目开展实施提供保障条件,做好对项目研究的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课题组按时保质的完成研究任务。

第五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五条 学校批准立项的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办理验收结题,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验收材料应包括:一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验收表》,一份结项报告,一套最终成果及以上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通过验收结题(“优秀”、“合格”)的教改项目,由教务处发给《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明》,作为教职工业务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重点项目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验收结论为“优秀”的一般项目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重点项目给予4000元一次性奖励,验收结论为“合格”的一般项目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交整改方案,在一年期内对项目进行整改。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则取消该负责人在未来两年内申请、主持教育教学建设或改革类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 教务处和各项目组所在学院(系、部)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各级教改项目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并充分利用教改成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专项经费支持立项教改项目开展研究工作,资助金额:重大项目2万元,一般项目1万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负责按批准的资助金额根据项目经费使用办法制定经费预算,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

项目实施过程中最多可调整一次预算,程序同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立项的教改项目单独设立项目经费本,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项日起半年内结清本项目经费,到期未使用完的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要求,执行相关经费的管理办法,在预算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经费使用由院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项目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购买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数据等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费用;

(二)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项目研究所需设备的购置;;

(四)差旅费:项目研究所发生的国内调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咨询、劳务费:项目实施中支付给非项目组成员、非本院系人员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六)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获批准的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5年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121日起获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2015121日前获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仍按20125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上外办〔201221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