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16 浏览次数: 246

上外办〔201539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央和上海市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经20151112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办公室 

20151112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院系、研究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等各类校内单位,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名义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类公务用车的购置与租赁,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国资办负责学校各类公务用车的购置与租赁,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购置或租赁。

第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学校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五条  学校配备、采购、接受捐赠、管理、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购置或租赁的各类公务用车(大客车除外),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专用于机要通信的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第七条  学校购置或租赁公务用车的经费,由国资办根据学校批准的公务用车购置计划或签订的租赁合同,向财务处申报,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其中,购置公务用车的计划和预算,需报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和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除经学校批准的应急车辆外,所有公务用车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运输服务部集中管理。

应急车辆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安全、处置突发紧急事件配备的车辆。应急车辆由保卫处负责管理,需严格用于一线执勤岗位,不得用于普通公务。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地铁、轻轨、公交车等公交系统,或租用各类合法的出租车。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应提前向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运输服务部提出申请,由运输服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调配。各单位应服从调配,不得随意指定用车车型和驾驶员,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条  全校所有的公务用车均应实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公务用车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使用单位(部门)、用车事由、取车路码、交车时间、交车路码、加油情况、驾驶员及乘用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运输服务部在提供车辆服务时,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按财务处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用车单位收取费用。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因各项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地铁、轻轨和公交车费用,以及出租车的车费可按规定在相应的部门或项目资金中作为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销。使用校内公务车辆的,应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校内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除后勤服务中心运输服务部和保卫处外,其他校内部门不得报销任何与车辆有关的保险费、维修费、汽油费等车辆运行及维护费,也不得再聘用专职驾驶员。

第十四条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运输服务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校停放制度。各类公务车辆在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及时回校,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以确保车辆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执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校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11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