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23 浏览次数: 331

 

上外办〔201530号                                签发人:冯庆华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

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我校于201312月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条例(试行)》 (上外办〔201350)。在该条例试行的一年半期间内(201312月—20156月),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的管理,保证其培养质量,使访问学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实效和访学效果,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对“访问学者选修专业课程门数”做出调整,即将“可选修不超过两门由其他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开设的相关专业课程”调整为“可最多选修一门由其他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开设的相关专业课程”。

此项政策适用于20159月本次修订之后来校的国内访问学者,本次修订之前来校的国内访问学者按原条例执行。

因此,《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点做相应修订,文字如下表述: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点:

六、研修要求

(三)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修读博士、硕士课程方面,根据指导教师的研修安排,可修读指导教师开设的课程,并可最多选修一门由其他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开设的相关专业课程。

上述内容经校领导同意,与原文件内容进行替换。现将替换内容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5914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9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