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人事派遣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06 浏览次数: 457

 

上外办〔201516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人事派遣制度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规范人事派遣制度,创新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人事派遣制度暂行办法》,经20154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5430


上海外国语大学人事派遣制度暂行办法

201541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合理规范人事派遣制度,创新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分类管理转变的人事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符合我校特点和实际情况的新型用人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事派遣制度的内容

人事派遣制度是指学校与人事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人事派遣机构根据协议按照学校岗位需求和条件派遣人员,人事派遣机构和人事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学校与人事派遣人员建立岗位工作关系。

人事派遣人员在学校有关岗位工作,由人事派遣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人事保障。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并进行岗位工作管理,包括用工期满后决定人事派遣人员的续约或解约。

第三条  人事派遣工作的管理机构

校人事处是人事派遣工作的主体,负责学校各部门(除校企法人单位之外)人事派遣的协调、统筹和管理,代表学校与人事派遣机构签订人事派遣合作协议,委托有关人事派遣机构负责办理我校人事派遣的相关事宜。

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人事派遣的日常工作,包括入职手续办理、工资确定及调整、社保基数申报、合同续签、离职手续办理等。

用工部门负责人事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人事派遣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201511日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派遣员工。

(二)201511日后,以下新入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以人事派遣形式录用:

1.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2.因岗位需要,但本人暂时不符合进入学校事业编制条件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3.因岗位需要,且本人符合进入学校事业编制条件,但受到学校编制总量限制的人员。

(三)校企法人单位聘用人员不属本人事派遣制度管理范围。

第五条  人事派遣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要求

(一)人事派遣人员的岗位分为一类岗、二类岗及三类岗三大类。

1.一类岗包括教师岗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教学辅助岗位、部分管理岗位以及重要的工勤岗位;

2.二类岗包括部分教师岗位、一般教学辅助岗位、部分管理岗位及特定的工勤岗位;

3.三类岗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一般工勤岗位。

一类岗、二类岗及三类岗的划分,由人事处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及录用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岗位类别按照人事处发布的招聘启事确定。

(二)一类岗聘用人员至少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二类岗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三类岗聘用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或同等学历。具体学历要求,按照人事处发布的招聘启事确定。

第六条  人事派遣的招聘程序

(一)用工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上报用工计划,确定委托派遣人员的岗位、人数并报校人事处审核。人事派遣人员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但占用部门岗位数。

(二)人事处审核通过的,报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最终确定部门人事派遣的岗位及人数。

(三)根据批复的人事派遣岗位及人数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经用工部门及人事处笔试及面试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处预审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五)主管领导审批后,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向人事派遣机构发出入职通知书以及用工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制定的《岗位任务书》。

(六)经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应届毕业生除外),人事派遣人员携带相关证明(包括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企业单位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等)、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到人事派遣机构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含《岗位任务书》)。

(七)人事派遣机构与人事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2年,首次签订合同应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

第七条  人事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

  1. 人事派遣人员薪酬的确定按照以岗定薪原则:

1.一类岗人事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按照校编制内同等人员执行;

2.二类岗人事派遣人员薪酬标准一般参照校编制内同等人员执行,部分用工部门可根据岗位性质自行制定薪酬标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3.三类岗人事派遣人员薪酬的确定由实际用工部门自行制定,但标准不得低于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人事派遣人员的其他待遇

(一)人事派遣人员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下列基本福利:

1. 一类岗、二类岗人事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试用期满后可按月享受住房补贴;

2.一类岗、二类岗人事派遣人员子女可按规定报销幼托费;

3.一类岗、二类岗人事派遣人员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路费报销;

(二)人事派遣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取得用工部门、校人事处同意后,可在派遣期间利用业余时间自费进行各类在职学历进修,专业深造。

1. 教学科研岗位人事派遣人员入校工作试用期满;

2. 行政教辅岗位人事派遣人员入校工作满3年。

(三)所有岗位人事派遣人员凡报考全日制研究生,一经录取,将自动解除岗位工作关系。

(四)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申报条件的人事派遣人员,可通过人事派遣机构委托学校评审。

(五)一类岗、二类岗人事派遣人员的职务职级晋升、技术工人等级晋升均参照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人事派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人事派遣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等由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按月划入人事派遣机构帐户,由人事派遣机构代为支付人事派遣人员的工资津贴,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二)用工部门对人事派遣人员负有岗位管理责任。用工部门有义务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劳动纪律告知人事派遣人员,并根据派遣机构的要求为其做出考核和鉴定意见。

(三)人事派遣人员的年度考核与全校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四)在试用期内,用工部门若发现人事派遣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由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向人事派遣机构发出解除派遣关系的通知。

(五)在派遣期内,人事派遣人员若发生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解除、终止派遣关系的情况,用工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由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向人事派遣机构发出解除或终止派遣关系的通知。

(六)派遣期满前40天,用工部门向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提出是否继续使用人事派遣人员的书面报告,由校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向人事派遣机构发出是否续签通知。 

第十条  人事派遣人员转入学校事业编制的条件

(一)201511日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事派遣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1.人事派遣人员岗位必须为一类岗;

2.人事派遣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人事派遣人员必须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

4.人事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满五年以上;

5.用工部门当年必须有相关岗位及学校批准的事业编制进人指标。

(二)201511日后新入校的人事派遣员工,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1.非教学科研岗人员:

1)人事派遣人员岗位必须为一类岗;

2)人事派遣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人事派遣人员必须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

4)人事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满3年以上;

5)用工部门当年必须有相关岗位及学校批准的事业编制进人指标。

2.因岗位需要,但本人暂时不符合进入学校事业编制条件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1)人事派遣人员岗位必须为一类岗;

2)人事派遣人员符合学校规定学历学位要求;

3)人事派遣人员必须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

4)人事派遣人员在学校工作满3年以上;

5)用工部门当年必须有相关岗位及学校批准的事业编制进人指标。

(三)人事处根据当年学校编制总体情况,确定人事派遣人员转入事业编制的名额,并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岗位性质,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为其转入学校事业编制。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5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