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内跨校活动和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10 浏览次数: 164

 

上外办〔201512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内跨校活动和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完善在校举办的跨校活动和大型活动管理秩序,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进一步加强指导,学校制订了《校内跨校活动和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经2015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549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内跨校活动和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活动,指除正常教学活动、科研活动、思政教育、例行典礼、例会以外,各类在校举办的跨校活动(即由非上海外国语大学为法人的机构以主办、承办、合办或委托方等方式,使用本校场地开展之活动),以及在学校室内开展的超过200人规模的活动。

第三条  在校举办跨校活动和大型活动,应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坚持育人为目标,坚持以我为主,坚持公益、节俭原则,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确保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

第四条  凡在校举办的跨校活动或大型活动,须按程序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类向校内主管部门申报以获得审批并备案。若因外事等原因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须提前至少30天。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举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相关主管部门或校安全保卫部门可以责成中止,并追究主办单位和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五条  在校跨校活动须在校内有具体对接部门,大型活动应明确主办方。跨校活动的对接部门和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必须为学校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工会(妇委会)、团委、学生会、红十字会等在册群众组织,学生社团等。校外机构不得单独在学校开展活动。

第六条  凡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活动,须经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后,凭书面凭证或电子办公批准意见,按有关流程报相关负责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在校跨校活动和大型活动根据内容与性质,实行分类审批,经主管部门审批后获批准的活动,应在举办日3个工作日前,由主办单位报校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安全保卫部门应审核大型活动的安全预案与开展环境。基于安全原因,安全保卫部门可以中止该项活动的进行。超过500人的活动还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获批。活动审批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内容所开展的非营利性活动,按照有关程序标准进行办理,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任;

(二)涉及理论宣讲,思想教育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还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报党委宣传部执行办理;

(三)邀请境外人员参与的,须同时报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若需要,部分活动还需由学校报校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面向全校范围或一个以上教学单位的学生课外活动,由主办方或校内承办方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五)仅面向校内一个教学单位内部开展的活动,由该教学单位自行审批;

(六)由学生社团主办的跨校活动或者大型活动,应向校团委申请;

(七)凡涉及场地、设备、无形资产等学校国有资产有偿出租的,应事先获得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备案;任何形式获得的,有偿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各类收入,全部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八条  所有的审批、备案程序结束后,方可报相关场地管理部门借用场地。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举行的活动可以通过校园网和电子屏等方式发布活动预告,在校园内以适当方式做活动宣传,未经批准前,不得提前发布信息

第十条  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各在校跨校活动接办方、主办方和大型活动主办方,其若无学校级别层面的协调小组,则该举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管理者,对活动的各类安全要切实担负责任,对于两类活动的举行要事先做好各项预案。

第十一条  各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加强对申报活动的内容审核与安全管理,掌握所审批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反映的思想倾向和社会反响。如在活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对不按程序申报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主办单位责任;对于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违规出让场地设备、违规使用活动经费的,要追缴所得,消除不良结果,同时按照法律、党纪、校规,追究违规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4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