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校内各类非学历办班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08 浏览次数: 83

上外办〔201329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校内各类非学历办班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学校讨论,决定对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各类非学历办班财务管理予以规范,对原《关于校内各类非学历办班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经校领导批准,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实行。

 

 

 

 校长办公室

201368

 

 

 

 

关于校内各类非学历办班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稿)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现对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各类非学历办班财务管理予以规范,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院系、部门等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开展非学历办班需向学校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办学项目、时间、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标准以及成本核算明细等。学校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向上海市相关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后给予办班单位批复。

二、办班单位必须严格按学校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批复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收费点予以公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对象、提高收费标准。

三、办班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行为。

四、各单位按规定留用的办班经费中的65%可用于办班相关的支出,如教师兼课费、学生奖助学金、相关工作人员劳务费、教师租用费以及办班所需的业务费;35%应作为办班单位的教学科研发展经费和福利费等。

五、非学历办班的教材由学生自行解决,各单位不可收取教材费。

六、与校外其他单位合作的办班,应由合作各方分别向学生收取相应费用并向学生出具收据或发票。如确需支付合作费用,不得超过向学生收取费用的20%。支付合作费用时需附上合作协议。

七、申报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每年五月末和十二月末。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6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