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3〕13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公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26号)要求,《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细则》现经校领导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校长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上海高校青年教师
培养资助计划”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优秀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根据《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 ”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26号)要求,我校决定设立“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特制定本修订细则。
二、 资助范围
第二条 “资助计划”共分教学和科研两大类型,青年教师应根据自己岗位和发展需要,分类申报。
第三条 “资助计划”主要资助初进校工作不满两年、任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独立承担过教学科研项目的在职青年教师。
三、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资助计划”实行“导师制”。各部门要为入选者选派一名专职指导教师,专职指导教师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专职指导教师辅导入选者在培养期间开展教学、科研工作。专职指导教师与入选者共同拟定培养计划,包括两学年师德修养、教学目标、科研项目完成计划、教书育人、社会工作、学习进修等内容。该培养计划由院、系、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入选者应根据资助计划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时完成计划任务。
四、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对入选者建立考核档案,并负责该资助计划的选拔、督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该计划的教学和科研评估。
第九条 学校在计划启动的当年12月进行中期考核,检查入选者资助计划进展情况;第二年12月进行终期考核,检查入选者资助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条 入选者在计划启动的当年11月,填报《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中期考核表》,并于12月汇报计划进展情况;第二年11月,填报《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并于12月做个人结项汇报。
第十一条 对出色完成本计划并经评估检查获得优秀的青年教师和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高校青年教师,将列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设立的“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荣誉称号的评选范围。
五、考核与结项
第十二条 入选者按资助计划书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为公开发表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论文或专著(专著可提供已完成的书稿)。
第十三条 两年期满,须公开发表论文至少两篇(或专著一部),其中一篇论文要求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以非通用语种在国外公开发表的论文须经科研处审核认定)。成果发表时须在相应位置标明“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字样。中期考核时,入选者须公开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第十四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培养期为两年。入选者因故无法按期完成资助计划的,须提前半年向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未完成资助计划的原因及资助计划进展情况。该计划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六、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资助金额为2万元,指导教师指导费5000元,从学校“211工程”建设经费中列支,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启动时下拨资助金额的40%;中期考核合格之后,第二次下拨资助金额的30%;剩余的30%资助金额在结项后拨付。
第十七条 本项目资助使用范围包括教学投入、科研课题申报、科研论文发表、图书出版、国内进修、学术会议等用途(具体规定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一般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修订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修订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