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2〕59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教学单位;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现经学校领导同意,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印发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基本情况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分配名额和预算。
(三)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一次性发放。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领导小组指定研究生部统一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
(三)各院(系、部、所)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导师代表、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回避),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审核答辩等评定工作。
三、参评对象
(一)全日制在籍、非在职,当届毕业博士生。
(二)全日制在籍、非在职,当届毕业硕士生。
四、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各科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各类处分(含通报批评);
2.在校期间,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过程中有违诚信行为。
五、评审时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份。
六、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七、评选流程
(一)评比动员:由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向参评研究生公布名额和评审条件,提出评比要求。
(二)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初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科研论文全文及期刊封面目录、专著的封面目录封底及内容摘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汇总初选: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汇总成绩、科研和荣誉分值,确定各院、系、部的申请人分值排序及初选名单(按二级学科点1:1.5的比例列初选名单,同时满足差额选举条件,欧洲语言文学除外),通报至各院(系、部、所)。
(四)院、系、部评审委员会审核答辩:各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差额投票确定最终名单,填写答辩记录表,报送、备案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
(五)公示结果:评审工作办公室汇总各院(系、部、所)最终名单,报呈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充分听取师生意见,接受投诉和申诉。
(六)异议处理: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请求或投诉,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应协助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受理复议请求和申诉。
(七)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八、操作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按一级学科分配名额,按最终成绩排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申请人答辩(按1:1.5比例进入答辩阶段)并确定人选。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各学科点所在院(系、部、所)的研究生人数,结合具体情况,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由院(系、部、所)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并确定人选。
(三)学生个人提交申请后,评审工作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硕士研究生:
总分= 成绩绩点*60%+科研分*30%+荣誉加分*10%
博士研究生:
总分= 成绩绩点*40%+科研分*50%+荣誉加分*10%
1.成绩绩点和科研评分由研究生部培养办统一认定。
2.荣誉加分(凭个人荣誉证书):研究生阶段获得的校级荣誉(限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校教育奖励基金各项荣誉)每次加1分;市级先进个人荣誉每次加2分;国家级先进个人荣誉每次加3分。
(四)申请人的最后得分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公布。
(五) 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不参评当年其他研究生奖学金。
九、本细则自2012年12月起实行,学校授权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本办法。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生部(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