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2〕55号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28 浏览次数: 171

上外办〔201255                    签发人:冯庆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

进修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工作,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现经校领导同意,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非学历教育  研究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1122日印发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19972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沪学位〔200710号)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办班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性质

第二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适应在职人员再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素质的一种教学形式。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者,不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如申请学位,须严格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说明》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条件

第五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必须是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培养实体单位。

第六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为有权开展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专业,一般要求已有3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第七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应具备较强的教学力量,申请办班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一般应有1个博士点或3个硕士点,应制订较完备的培养计划,应有较好的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

第八条 异地办班的对方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一般应为高等学校或市、区(县)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教育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

 

第四章 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程序

第九条 符合办班条件的单位和专业登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认真填写《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部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研究生部对申请办班材料进行审核,经主管校长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当年办班专业、办班单位名单。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组织领导与统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应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各项管理,定期检查与总结,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办班单位和专业应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与研究生部沟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宣传、报名录取、教学安排、课程考核等相关事宜,并指定一位工作人员,配合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办班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配合研究生部编写招生简章。办班名称统一定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直接与授予硕士学位挂钩。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不能将此类办班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联系。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稿须送研究生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印制和发布。

第十七条 招生简章主要内容包括有:

(一)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应与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应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一致;

(二)学制及证书:学制一年半。修完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统一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三)凡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符合国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

(四)报名条件:获得学士学位满2年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均可报名;

(五)报名方法:凡符合报名条件者,按照招生简章指定的方式办理报名手续;

(六)招生人数: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人数核定;

(七)课程设置:课程设置须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

(八)收费:招生简章中应明示收费标准、缴费办法、联系电话;

(九)录取办法:综合考虑,免试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程序

根据录取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相关说明,由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制订并落实教学计划。各办班单位和专业须按时向研究生部送交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表。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授课学期、任课教师信息。由研究生部统筹安排课程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严格考勤制度。由授课教师、班主任及值班人员负责学员考勤登记工作,研究生部将对考勤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教师聘任与授课 

(一)担任课堂教学的教师原则应为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二)任课教师要根据本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学员的实际情况,制订授课计划;

(三)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找人代课或减少上课学时。确有必要调课或因故不能上课,须经研究生部同意,事先作好安排后通知学员,所缺课时要及时补回。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

(一)所有列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把考核成绩、试卷交研究生部。试卷由研究生部妥善保管,保存年限为六年。

(三)考核成绩要求:学员应在规定学习期限内通过全部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方能达到申请学位条件。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75分以下,由研究生部负责安排补考。考核成绩低于60分,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八章 结业和结业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凡修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且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学员,由学校发给《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结业证书由研究生部统一制作。

 

第九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应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员在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对违反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作旷课论处。学员缺课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如学员欲获得该门课程成绩,须重修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员在学期间,如因怀孕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员资格,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员对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应独立按时完成,并参加规定的考核。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缓考,须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研究生部和任课教师批准,补考时间由研究生部安排。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或逾期不补考者,不予办理结业手续。

第三十条 学员在参加课程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禁止任何方式的舞弊或协同舞弊行为,否则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记为零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121日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