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08〕24号 关于印发各级重点学科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05 浏览次数: 137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国家重点学科和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试行)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对我校国家、上海市和校级重点学科(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的实施提出以下补充细则:

一、建设规划

1.各重点学科要根据自身学科优势与特色,瞄准国家、上海市和学校发展的重大需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精心规划建设项目,注重构建重点学科自身层级体系。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预算(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各重点学科应根据学科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学科建设规划内容,并将调整内容及时上报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

2.重点学科建设应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建设经费在批准额度内,以项目形式逐项下达。

3.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中应包含文献建设这项基础工程。一般情况下,文献建设经费应转拨校图书馆,由校图书馆按学科点要求购置,并进行编目等信息处理工作。校图书馆应协助各级重点学科做好特色文献资源建设。文献建设运作经费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应占不低于5%的比重。

二、项目立项

4.学科办每年两次组织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时间分别为3月下旬和9月下旬。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5.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项目立项程序是:学科带头人根据建设规划组织学科点个人(团队)申报,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规划项目申请评审书》(学科办制定);学科办初审后委托学科点组织专家(5~7人组成,其中应有2名校外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学科办组织咨询专家复决;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科办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立项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具体落实建设任务,同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规划项目计划书》交学科办备案,学科办据此建立项目档案,作为经费拨付、考核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6.论证和评审规划项目应考虑依托基础、注重潜力、讲究特色、面向需求、错位竞争;立项项目要有利于促进课题间的开放、共享、交叉、融合;要通过重点建设,提高重点学科人才培养、自主创新和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带动我校学科建设水平的整体提高,使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

三、项目管理

    7.各重点学科应设一名学科秘书,协助学科带头人定期了解各建设项目的进展,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

8.规划项目主持人每年须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由学科办审查,并向主管校长汇报。

9.重点学科建设规划项目的鉴定结项,由学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学科点按照规划、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有整改要求,项目承担人应按专家鉴定意见进行改进。

    10.规划项目如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主持人需提前半年向学科办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11.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情况表明,主持人和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果,由学科办提交咨询专家委员会投票做出终止拨款或撤销项目处理的决定;若年度检查或中期检查时,项目尚未启动,则视情况撤销项目,并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拨款。

四、经费管理

12.规划项目经费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规划项目计划书》中确定的方案使用。规划项目中研究课题的经费参照校科研处《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附件)使用。

13. 本期重点学科建设,学校给予每个学科点5万元作为项目的管理和运作经费。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校长办公室

                          二ОО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重点学科 建设  实施细则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