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号附件
发布时间: 2008-06-05 浏览次数: 147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工作管理条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财务管理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项目经费拨付方式

校级重大科研项目经费由财务处设专项经费簿,分三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二)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资料邮寄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部门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科研处、财务处和国资办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学校。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

6.各种劳务费和奖励(指咨询费、翻译费等直接以领款单将现金发放给个人的形式)应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并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

7.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在同等条件下,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8.项目经费报销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