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487

一、本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在校生和历届毕业生的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办理,各院(系)均不得擅自办理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需经教务处加盖公章并装入信封盖上骑缝章后方能生效。

二、在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含高职)学生欲申请出国留学需办理在读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领导盖章同意,由教务科出具有关证明。

三、历届毕业生需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者,需凭本人的毕业证书或身份证方可办理。如委托他人前来办理必须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复印件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原在我校毕业的本校教职工因出国需要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人事处批准后再由教务处统一办理。

五、办理各类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的中文原件和外文翻译件由学校收取一定的费用。

六、各类证明均不得擅自涂改,如擅自涂改,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已办理的在读证明、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需要加印时,必须经过严格审核校对方能复印盖章。

八、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20026月颁布的《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的规定》同时废止。

九、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