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考试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257

一、 学生证、考试证和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三个月内新生入学经德、智、体等复查合格,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发给学生证、考试证和校徽。

二、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考试证和校徽,学生证、考试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送人,更不允许冒用,违者必究。

三、新生的学生证由教务处统一发放,各栏内容由各院(系)按规定统一填写,学生本人不得擅自涂改。学生遗失学生证、考试证或校徽,应立即向院(系)办公室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经院(系)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20日(如遇休息日往后顺延)到教务科办理补发手续,学生在补办学生证时要如实填写家庭地址,如家庭地址迁移需更改者应出具有关证明,否则将不予办理。办理时需缴纳一定的成本费(办理火车票半价IC卡手续由学生处办理)。

四、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生转学、退学、取消学籍离校时,需将学生证、考试证和校徽交回学校。如有遗失,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六、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20026月颁布的《学生证、考试证和校徽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七、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