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刊物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256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刊物(以下简称学生刊物)是由我校学生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基础上,自行管理、编印、发行的刊物,是宣传党的政策,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阵地,也是学生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热情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进行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载体,以及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

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刊物及其出版活动的规范管理,引导和鼓励学生刊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1. 凡本校的学生刊物,均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及发行;所称的学生刊物指由本校学生担任记者、撰稿人、编辑、发行及主编等职务,参与出版的报纸、期刊和网上电子出版物。

2. 学生刊物必须本着为学校师生服务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致力于提高和丰富学生精神生活,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

3. 学生刊物的内容分为综合类、学术类、娱乐类等,经费来源分为学校(刊物所属院系)资助、社会资助、学校和社会共同资助等,隶属层次分为校级刊物、院系刊物、班级刊物和社团刊物等,发行方式分为校内赠阅发行、网上电子出版或两者同时进行等。

4. 学生刊物必须经所在院系党组织同意,在创刊号出版30日前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经校学工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统一出版刊号后,方可编印发行。

5. 学生刊物必须在所在院系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聘请所在院系党组织派出教师担任指导教师,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学生刊物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方可付印发行。

6. 学生刊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1)有悖于宪法基本原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5)泄露国家机密的;6)宣扬淫秽、迷信内容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8)校纪校规明令禁止的。

7. 学生刊物电子版本需经所在院系党组织同意后,严格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交校网络中心在校园网上挂靠我校主页统一登录。

8. 学生刊物若需出“号外”,必须先行报告指导教师,经所在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版。

9. 学生刊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学校以外的公共场所发行。

10. 学生刊物发行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份,不准有偿发行。

11. 经批准后的学生刊物,若要改变名称、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负责人更换等,需依照本规定重新注册登记。

12. 学生刊物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编印发行。凡违反本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组织者责任。

13. 校各部门学生刊物由本部门负责,院(系)各组织的学生刊物由本院(系)负责,按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14. 学校将在每年适当时间进行学生刊物评选活动。

15.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16. 本规定自200591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