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5-08-31 浏览次数: 540

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是为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对广大学生身体健康,顺利完成在校学习任务,起着主要作用。为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杜绝公费医疗超支浪费现象,特规定如下:

1.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是指经国家统一考试,正式录取的本校本科生、研究生。计划外招生的自费生、进修生、委培生、专科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 学生患病,一律在校门诊部凭学生医疗证挂号就诊。学生病假应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具病假单。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先休息,后补病假单。因病就诊,应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具处方,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点药。

3. 学生因病必须转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者,须经校门诊部医生开具转诊单,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未经校门诊部同意,私自在外就医者,一切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慢性病调理药、中草药煎药费及市医保规定的自负、自费部分不得报销。

4.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公费医疗卡只限于本人使用,若将医疗卡借予他人使用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在校期间的公费医疗待遇。医疗证遗失者,须及时补办。毕业或退学必须退还医疗证。

5. 学生因公外出实习,因病需要去医院就诊者(限于急诊),凭急诊病历、收据,经校门诊部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非急诊或慢性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均不得报销。

6. 寒、暑假期间,学生患急病者,可在所在地的公立医院就诊。返校后,凭急诊病历、收据(必须是有税务章的正规发票),经校门诊部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报销。非急诊或慢性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费用(包括中草药调理费用、中外合资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均不得报销。

7. 根据卫生部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属非治疗药品,不得报销。零售药房购买的药品不得报销。

8. 学生因打架、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受伤者的就医费,以及美容、整容、装假牙等费用不得报销。

9. 学生出国、报考、就业等,检查费不属报销范围。在校本科生毕业前须参加校门诊部组织的毕业体检。未在指定时间在校门诊部体检者,须自行去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10. 学生因病须在本市指定市级医院或校门诊部诊治,诊治后尚未治愈,不能继续上学者,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为一年。经批准复学者,须经校门诊部领导审核同意,报销休学期内市级医院的医疗费(指急诊或休学时所患病的费用)。但若继续休学,其一切费用不再报销。休学一年后,本人提出申请,由校门诊部指定医院复诊,符合要求,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后,办理复学手续。

11.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校门诊部在三个月内将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接受全程“预防针”注射。入学三个月后发放学生医疗证。在这三个月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12. 在校就读的学生,按献血法规定,经体检合格者,每人需参加无偿献血一次(200ML)。

13. 上海外国语大学红十字学生会是在上海高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凡能自觉遵守红十字会法、热爱红十字事业、并能献身红十字工作的学生,均可报名加入该组织。

14. 本规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权校门诊部负责解释。

15. 本规定自200591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