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18〕10号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11 浏览次数: 526

上外办〔201810号                                  签发人:杨力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校就学,根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此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1831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实施细则》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8311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我校就学,根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精神,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我校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报考我校的优秀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A类奖学金生免交正常学制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提供基本教材费、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并按照沪财教【201555号文件的规定,按月发给奖学金生活费,本科生每月2500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每月300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月35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我校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B类奖学金用于奖励当年报考我校的学历生。B类奖学金生免交正常学制期间的学费,并提供基本教材费。名额根据当年预算确定。

第三章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B类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办法请见附件1

第六条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A类、B类奖学金申请期限为每年41日至515

          日。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与确定

第七条    申请人将奖学金申请材料直接递交或邮寄至我校留学生办公室,留学生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后,将申请者材料报送相关院系。

第八条    院系审核后提出评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报送留学生办公室汇总。

第九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留学生办公室提供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本科生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满分为100分,松江本科生由入学考试成绩和高中成绩两个部分组成,虹口本科由高中成绩和HSK成绩两个部分组成。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果排名成绩相同,则参考其个人陈述及推荐信确定排名。研究生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满分为100分,由入学考试成绩、GPA、毕业院校、其他奖励四个部分组成。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如果排名成绩相同,则参考其HSK成绩确定排名。获奖者名单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并且每名获奖者所得票数必须过半数。

第十条    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将于每年6月末或7月初在我校外国留学生部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和领取奖学金;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奖学金处理。自动退学或勒令退学者,其奖学金自退学之日起停止发放。

第十二条  A类和B类奖学金获得者,须按我校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附件2)的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附件1

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细则

  

A类和B类奖学金用于资助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A类奖学金获得者,在校学习期间,只要通过年度评审即可获得包括学费、生活费和留学生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在内的全额奖学金。B类奖学金获得者,在校学习期间,只要通过年度评审即可得到学费资助。

  

一、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每年41日至515日。

  

二、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外国籍公民,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申请攻读本科的,须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5周岁;申请就读硕士生的,须已经获得学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申请攻读博士的,须已经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三)学业成绩优秀;
(四)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奖励资助。

三、奖学金内容及标准
A
类奖学金(全额奖学金)包括学费;住宿;生活费,本科生每月2500元,硕士生每月3000元,博士生每月3500元;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费。

B类奖学金(部分奖学金)包括学费;重大疾病及意外保险费。

四、资助期限

攻读本科的学生资助期限为4学年;攻读硕士的学生资助期限为2-3学年(根据培养方案);攻读博士的学生资助期限为3学年。在学期间申请休学或延长的,奖学金资助期限不延长。

五、申请程序

1. 登录留学上海网站(http://www.study-shanghai.org),网上填写《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并打印申请表,签名

2. 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册)交至或者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至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部。同时,学生需把所有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发至scholarship@shisu.edu.cn邮箱。无论录取与否,申请材料均不返还。

3. 收到材料后,上海外国语大学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组织网络面试、确定录取人选。拟录取人选经上海市教委审核合格,即可获得上海市政府奖学金资助来华学习;

4. 上海外国语大学将把《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寄给学生本人。

  

六、申请材料

1.《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学历生)》,下载网址为(http://www.oisa.shisu.edu.cn);

3. 护照复印件;

4. 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须另外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5. 学习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6. 奖学金个人陈述:内容应包括来华学习计划、奖学金申请原因、个人学习和工作表现、个人所获奖励和个人特长等,用中文或英文书写(不少于800字);

7. 推荐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8. 《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复印件。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外国人体格检查表》中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查。缺项、未贴本人照片或照片上未盖骑缝章、无医师和医院签字盖章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表》无效。检查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

9. 已获得HSK成绩报告的,请将复印件附在申请材料中;

10. 护照用照片2张(尺寸为5cm×4cm);

11. 申请本科的学生需支付450元报名费(或境外汇款75美元);申请硕士或博士的学生需支付800元报名费(或境外汇款130美元)。

七、银行账户信息

报名费可用人民币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电汇(T/T)至:

收款人:

上海外国语大学(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银行帐号(A/C):

国际:022744-1001274409026402334

国内:9558851001005721887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上外支行

银行代码(Swift Code)

ICBKCNBJSHI

银行地址:

中国上海市大连西路566

  

汇款时请注明申请人的护照姓名,请勿使用支付宝、微信或网上转账。

八、联系方式:

请将上述申请材料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至以下地址:
200083
中国上海市大连西路5502号楼202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部
电话:(86)(2135372961
传真:(86)(2135372905
电子信箱:oisa@shisu.edu.cn
网址:http://oisa.shisu.edu.cn

  

九、注意事项

1. 奖学金获得者来华后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学习专业及学习期限;

2. 不能按录取期限来华学习者,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3. 请勿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夹带现金;

4. 为保证学校随时与申请者保持联系,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有效的电子邮件地址。


附件2

  

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的办法

  

为加强对享受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提高奖学金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和上海市政府沪教委外〔2015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教学和学籍管理等规定,特制订本年度评审办法。

  

一、年度评审的对象:

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原定学期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

  

二、年度评审的标准:

  1.年度评审采用打分制,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满分为100分,由上一学年成绩、教师评价、出勤、在校表现情况等部分组成。对于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和第二课堂教学、遵守考勤制度和请假手续、遵守校纪校规、对我友好、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者,准予通过年度评审。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度评审并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上海市教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1) 语言课和专业课中的选修课考核有三分之一未通过或者必修课成绩低于良者;

2) 经常迟到、早退、经劝说不改,或旷课一学期累计达到40学时者;

3) 缺考或无故旷考者;

4)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受到执法部门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5) 有对我国不友好的言论行为者;

6) 违反《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后不悔改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被取消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者;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者。

  

三、 年度评审的程序:

1. 奖学金生向我校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上海市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按照要求交至外国留学生部。

2. 外国留学生部按照年度评审的要求和标准,做出评审决定并将评审意见和建议填入《评审表》,并将评审情况报送上海市教委。

3.上海市教委将评审决定通过我校通知学生本人。

4.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外国留学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