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16 浏览次数: 1999


上外办〔20173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与加强学校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上海市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校长办公室           

2017116日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学校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教育部、上海市等有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各类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开展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基本的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中央或地方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时,应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与标准,在项目预算申请中足额编列间接费用预算。对于未按规定足额编列或申请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处与财务处应要求项目负责人重新编制预算。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在获得立项部门批准后,不得再作调整。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承接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时,应根据学校规定或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结果,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列出间接费用金额或比例。对于未按规定列出间接费用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处不得签署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分下列两种不同情况核定:

(一)横向科研合作协议规定项目直接费用可以列支项目承担人员劳务费的,间接费用一般根据项目协议总额的5%核定。

(二)横向科研合作协议规定项目直接费用不得列支项目承担人员劳务费的,间接费用一般根据项目协议总额,按下列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六条  凡由学校立项并提供资金的科研项目,其间接费用由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不在项目中安排与列支间接费用。

第七条  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手续。由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或协议,根据项目经费下达数,直接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并列支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科研项目列支间接费用后,学校不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八条  学校提取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统筹管理。主要安排用于下列三方面:

(一)补偿与分摊学校为开展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一般为间接费用的2%

(二)补偿与分摊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为开展项目研究发生的管理工作费用,以及对相关人员的绩效激励,一般为间接费用的18%

(三)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绩效激励支出,一般为间接费用的80%

第九条  学校分配给二级单位的间接费用,应纳入二级单位的预算,由其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对有关人员的绩效激励。

第十条  学校分配给项目组,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绩效激励的部分,根据科研项目进度与完成质量,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分期分批下达:

(一)项目立项且经费实际到位后,下达40%的绩效激励额度;

(二)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下达20%的绩效激励额度;

(三)项目结项后,下达40%的绩效激励额度。

第十一条  核拨给项目组的绩效激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发放。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绩效激励,由财务处按项目负责人设专户核算,可以统筹使用,结余留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学校下达的绩效激励额度内,根据本人及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激励发放方案,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十三条  各类科研绩效激励的发放,应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试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