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8 浏览次数: 868


上外办〔201643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

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对接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的指标体系, 落实第十四届党代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经2016922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校长办公室           

2016928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928日印发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对接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的指标体系, 落实第十四届党代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的选聘,旨在为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而选拔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学者承担博士生指导工作

(三)博导的选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保证质量。

(四)博导的选聘分为已任博导续聘、超龄博导续聘、常规博导遴选、破格博导遴选、引进人才博导遴选和校外兼职博导遴选六种类型。

(五)参加选聘的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现象;为人师表,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现象;敬业爱岗,履行职责,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无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年度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无不称职记录。

(六)博导选聘过程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即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相关评议工作和组织领导工作。

二、已任博导续聘

(一)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二)认真负责地履行了导师的各项职责,上课效果良好,学生评价满意,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达到合格水平,注重学生的全方位培养,关心其成长与就业。

(三)原则上目前以主持者身份承担校级重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科研项目。

三、超龄博导续聘

(一)已满62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二)学科点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符合申请人意愿的前提下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最多只能提出两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延长申请每次只批准一年。

(三)具有全国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目前以主持者身份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大国际合作项目。

四、常规博导遴选

(一)依托的学科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

(三)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科研成果显著,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前以主持者身份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近五年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或出版学术专著不少于1部。

(五)近五年内曾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高。

(六)近五年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承担过或正在承担至少两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专业课教学(含本科生与研究生),且教学质量较高。

五、破格博导遴选

(一)依托的学科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副高级专业职称。

(三)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科研成果显著,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目前以主持者身份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

2. 近三年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或出版的相关学术专著不少于1部。

(五)优先考虑有以下优秀业绩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外及港澳台的S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六、引进人才博导遴选

(一)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在符合博导遴选的条件下可提出申请。

(二)已在原单位担任博导的引进人才,须出具原单位提供的博士生导师资格证明。

(三)未在原单位担任博导的引进人才,应具备常规博导遴选或破格博导遴选的相关条件(只是对各项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不做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的要求)。

七、校外兼职博导遴选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取得突出贡献的外单位专家,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在符合博导遴选的条件下可申请我校兼职博导。

(二)已在所在单位担任博导的兼职博导申请人,须出具该单位提供的博士生导师资格证明。

(三)未在所在单位担任博导的兼职博导申请人,应具备常规博导遴选或破格博导遴选的相关条件(只是对各项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不做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的要求)。

八、选聘办法和程序

(一)已任博导:

按年度进行,符合条件的已任博导向所在部门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续聘申请,填写表格,提交科研成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续聘。

(二)超龄博导、常规博导、破格博导、未在原单位担任博导的引进人才、未在所在单位担任博导的兼职博导申请人:

1.按年度进行;

2.申请人向所在部门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表格、提交科研成果;

3.学科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初审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人员过半数同意为初审通过;

4.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由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选聘博导的要求,综合申请人的教学科研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同行专家的意见等进行终审。终审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终审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终审通过。

(三)已在原单位担任博导的引进人才、已在所在单位担任博导的兼职博导申请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博导资格证明,讨论决定是否聘用

九、博导的权利与义务

(一)招收博士生

1. 同等情况下,招生名额向以主持者身份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博导倾斜;

2. 被学校聘用的博导可于当年获得招生资格,新遴选的博导第一年招生名额不超过1个;

3. 续聘的博导若目前没有以主持者身份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招生名额不超过1个。

(二)培养博士生

博导需全程指导和培养所招收的博士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培养博士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动博士生接受国际化教育;博导负责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全程指导工作,包括确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进展情况、学术规范、论文盲审和论文答辩等工作,严把质量关,杜绝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超龄博导退休后需继续完成指导博士生的职责,直至其完成学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给予暂停招生或取消博导资格的处理。

1. 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2. 出现严重教学、科研等方面事故的;

3. 未尽到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存在严重学术失范问题或水平质量问题的;

4.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等行为的。

十、附则

(一)本条例所称的核心期刊、各类科研项目依校科研处的标准认定。

(二)申请人须为各项成果的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

(三)本条例所称的学术专著仅指明确标有“著”字样的学术著作,其它高层次著作是否属于学术专著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四)本条例所称的近五年,指博导申报工作启动前一个月起向前60个月;本条例所称的近三年,指博导申报工作启动前一个月起向前36个月;本条例所称的近两年,指博导申报工作启动前一个月起向前24个月;各项成果的发表时间,以成果原件的刊出日期和科研项目立项书上的日期为准。

(五)本条例所称的周岁,严格按照申请人在校人事处备案的与身份证上一致的出生日期为准,以博导选聘工作启动当年的91日为截止日期进行计算。

(六)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海外国语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6927